《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4月4日起施行,符合这些条件可申报省级众创空间
- 时间:2021/3/10 16: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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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日前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通知
公布《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明确了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与服务
认定条件、认定管理等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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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省范围内,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考核评价和宏观指导。州(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和认定推荐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辅导培训、投资孵化、技术支持、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鼓励加强对外交流,吸引国内外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到我省开展众创空间建设合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2个月。
2.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使用总面积,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使用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主体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 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入驻团队和企业之间有良好的互动机制,能够提供低成本、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5. 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保持在15家以上。
6.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团队获得投融资。
7. 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9. 具备为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有种子基金,与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有合作,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 每年举办不少于8次的沙龙、路演、培训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
第九条 服务对象及入驻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服务于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或从事软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申请入驻众创空间时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在众创空间内。
3.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申报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基本程序:
1.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州(市)科技局。
2. 州(市)科技局依据认定条件初审合格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查验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
第十一条 在评审和实地查验中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统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适时开展省级众创空间的动态考核评价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认定资格:
1. 运营主体注销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
2. 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限期1年整改,仍无法正常运营的。
3. 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未填报统计数据的。
4.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州(市)科技局报告,经州(市)科技局核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科技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州(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日止,解释权归省科技厅。《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