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将首次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大力度放权、加强企业保护

  • 时间:2019/10/10 15: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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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营商环境优化将再“加码”。

10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的有效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举措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

这也将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

在“放管服”改革基础上,增加规范政府行为等内容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条例》草案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包括加大放权力度、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多项内容。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南都,除了以往受到关注的“放管服”改革内容,还纳入规范政府行为和保护市场主体、企业经营人员等内容。

他认为,《条例》草案在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性的同时,也给企业送上了“定心丸”。

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企业最关心的,是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在白明看来,法律法规能否为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保驾护航,很受企业关注。这些内容在此次《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

南都记者关注到,《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放宽市场准入。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此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南都记者发现,在拓宽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已有行动。今年九月,新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在保持原有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了清单长度、减少了管理措施、优化了清单结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要求,及时发现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推动解决。

保护市场主体: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到,《条例》草案也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此次《条例》草案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白明告诉南都,目前个别地方还存在“吃拿卡要”、亲疏之分、乱收费等行为,缺乏平等的竞争环境。《条例》草案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这种行为。

南都记者关注到,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条例》草案也做出明确的规范和约束。

此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而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条例》草案也给予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

《条例》草案中还明确,严禁收费主体擅自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严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

保护中小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服务款项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中还对市场公平竞争、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做出特别规定。此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小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比较弱,”白明谈到,在各类市场主体中,大企业往往有一定条件反映自身诉求,而小企业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要考虑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于近年来火热的“新兴产业”,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条例》草案显示,“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被写入草案中。

白明表示,新型产业所带来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很多过去没有见过,用过去的尺子衡量未必能够适应”。

他认为,对于新型产业可以采用较为宽容的做法,及时反应、总结经验,“若是处于动辄得咎的恐惧中,很多企业就不敢创新,不敢向前闯了”。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南都记者关注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也被写入《条例》草案中。

此前公布的《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提到,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制度,通常具有惩罚恶意侵权人、威慑并预防类似侵害事件的再次发生、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等重要功能。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曾撰文指出,中国迫切需要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手段。

应保证在各地落地时“不走样” 防止制度落空

《条例》能否有效落实,是多位专家关注的重点。

在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副会长任兴磊看来,《条例》草案的制定是高层已经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草案绝大部分内容,都和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千丝万缕联系。

据其介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上半年的调研发现,部分地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一些惠企政策落地存在障碍,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仍然较多。

同时,有些惠企政策的发布渠道还比较分散,公开形式单一,市场主体知晓度不高,极大地抑制了政策红利效应发挥。

“为了防止条例落空,应保证文件在各地落地时‘不走样’。”白明认为,应建立反馈和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管理者的绩效等方面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