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20/8/18 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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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共云南省委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我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在审批和许可中存在的各类壁垒。完善和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鼓励民营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二)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做好涉及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促进公平竞争。


(四)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减免缓降延补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六)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服务力度,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容忍度标准,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增加信用贷款比重,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简单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


(七)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扩大直接融资。深入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港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挂牌。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民营企业。用好国家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股权融资支持。指导云南证券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八)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实施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鼓励州(市)、县(市、区)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依法及时确认。发挥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增信分险。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全面清理应由各级政府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全面清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拖欠民营企业的历史欠款,明确偿还时限,提出限期解决措施,严禁发生新的欠款。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欠款工作。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严禁违法使用司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完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探索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十一)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及经营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的生效裁判执行力度,对已被依法认定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构成损害的,依法及时赔偿。着力化解企业间的欠款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在涉企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二)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质量、品牌、管理三大提升行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积极搭建面向民营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科研院所向民营企业开放创新资源,推动研发平台之间的资源共享。推进供应链创新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构建。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支持民营企业争取国家及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努力培育科技型民营企业,积极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好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在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参与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因地制宜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推进“数字云南”建设,加快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探索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积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标准化、数字化水平,培育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畅通民营企业市场化退出渠道,提高民营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度。


(十五)完善民营企业参与云南省重大工作实施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云南省重大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和产品纳入云南省重点企业库、重大项目库、重要产品库。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风险防控、重大项目申报等工作机制。协助民营企业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云南省乡村振兴战略。吸引民营企业参与云南省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鼓励民营企业投身“新基建”,为新经济注入新活力。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探索建立宣传激励的长效机制,做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典型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典型。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监督民营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促进民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援助体系。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十八)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沪滇协作等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发挥民营企业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巩固“万企帮万村”行动成果,进一步开展产业扶贫,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引导民营企业人才、资金、技术向农村基层流动,参与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


(十九)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鼓励民营企业家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建立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基地,搭建企业家学习交流平台。发挥党员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理想信念教育中的示范作用。发挥老一代民营企业家传帮带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继承发扬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组织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努力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各州(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2户以上重点民营企业,领导干部原则上每半年到所挂钩民营企业调研1次,将挂钩联系工作情况纳入述职述廉述责考评。各州(市)每年要召开1—2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避免政策相互矛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积极推动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第三方评估。强化对政策落实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政策加强宣传、培训、答疑,促进政策落实到位。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民营企业对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诉求渠道,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和调整的针对性。


(二十二)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民营企业服务热线,实行保姆式服务,打造务实、过硬的服务直通车。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政务服务清单并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规范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各县(市、区)要在“十四五”期间完成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窗口平台建设,并与省平台实现对接,自动纳入全省平台网络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完善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


(二十三)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协议。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调整等变更导致不能履约或者不能完全履约的,要主动与民营企业协商,采取经济补偿或者政策扶持等措施合理弥补损失。


七、组织保障


(二十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全面摸清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底数,积极提升“两个覆盖”质量,消除民营企业党组织覆盖“空白点”。大力推进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民营企业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实施民营企业党员骨干“双向培养”计划,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与企业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二十五)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每年对各州(市)、县(市、区)民营经济有关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依法依规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每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向社会公示评议结果,推动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六)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按照规定报批后,定期开展云南省优强民营企业、云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扬。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尊重、保护、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深入开展民营经济示范州(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