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9/10/10 15: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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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继续抓好监测排查、疫情报告、应急处置、餐厨剩余物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努力确保全省非洲猪瘟疫情平稳。严格执行生猪调运规定,我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除国家批准的以外,全省暂停生猪调运出省,省内疫区县与非疫区县之间严格执行“点对点”调运。运输猪肉进出本省需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规范生猪跨省调运管理,在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省际间道口设立联合检查站,严格查验出入我省的生猪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边境防堵机制,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走私生猪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大种猪基础产能保护力度
优先保障种猪场改建扩建土地供应,加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保障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基础产能。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支持国家核心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扩大生产。重点支持生猪育种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加快高品质核心群繁育,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有序扩繁和推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积极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强化种猪场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对种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小散养殖户进行排查,实行严格的非洲猪瘟防控措施,构建科学有效的生物安全屏障,提升种猪场及周边生物安全水平。
三、培育一批大型生猪养殖企业
支持养殖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生猪养殖企业加快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收购、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改造提升传统养猪场,优化生产经营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一批集养殖、屠宰、精深加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育繁养宰销一体化发展,延伸生猪产业链条,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跟踪服务,优化生猪生产用地审批流程,优先保障生产设施用地、融资需求。将生猪产业纳入我省关于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有关规定的支持奖励范围。用好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补贴资金,扶持培育一批规模上万头的生猪养殖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与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立“公司+家庭牧场”、“公司+产业基地+农户”等新型合作机制,发展订单生产,开展一体化经营,带动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厂(场)点撤停并转。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
鼓励各地新建一批专业化养猪场,逐步减少“千家万户”的分散养殖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各地结合产业扶贫,统筹利用涉农整合资金、小额信贷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根据当地自然生态条件,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的标准化养猪场。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发挥龙头企业市场主导作用,带动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鼓励散养农户、贫困农户通过劳务输出、资金入股等方式融入现代养殖体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租赁、代养、订单收购、技术服务等模式参与经营,支撑村集体经济发展,稳定贫困户收益。
五、打造优质特色生猪产品品牌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猪健康养殖。大力推广滇南小耳猪、滇陆猪、撒坝猪等地方优良猪种,实施产业化开发,做大做强地方特色生猪产业,形成云南优质高端生猪产品核心竞争优势。加大推广和市场营销力度,扶持培育一批优质特色猪肉品牌和规模加工企业,打造“云字号”优质特色生猪产品品牌。加强产销对接,充分利用沪滇、粤滇扶贫协作机制和消费扶贫有关政策,加强与上海、广东、北京等高端生猪产品消费区的衔接合作,在我省建立生猪“菜篮子”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机制。加大冷链物流运输体系建设,积极拓宽销售渠道,努力将我省打造为国家重要的生猪产品供应基地。
六、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负总责。各州、市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内容。加强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统计监测和调控保障能力,统筹谋划做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防止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密切关注市场供应情况,做好冻猪肉储备工作,完成储备任务。根据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适度调控生猪产品外调数量,确保猪肉市场供应充裕。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品生产,多元化缓解市场供应压力,保障肉类市场供应总体稳定。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种猪场、规模养殖场扩大规模、增加产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支持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废弃物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应补尽补。落实好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异地重建给予适当补助政策,重点支持开展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和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养猪场(户)、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应予以信贷支持,不能盲目停贷、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落实好生猪养殖场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加快生猪养殖场恢复养殖。落实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提高保险保额标准,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提升生猪产业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生猪疫病紧急处置补助救助机制,对在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给予相应的生产救助补贴。严格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当地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养猪场污染治理需要整改的,要指导养猪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落实好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冻肉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仔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落实好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绿色发展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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