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云南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申报工作开始了!如何申报→

  • 时间:2021/4/8 1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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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企业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


为有效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安排,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编报云南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2021年计划,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抓紧申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单位及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组织材料,于4月12日前将材料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一)关于项目行业类型。盘活的存量资产和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均应为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于盘活的存量资产。应为国有存量资产,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依法持有的各类存量资产,以及中央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持有的各类存量资产。
(三)关于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一是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所在地应为云南省,应属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二是回收资金投入新项目应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不得为收购、购置等方式。
(四)关于存量资产盘活的方式。一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采用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的项目。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的项目,包括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模式;不得为纯政府付费项目,如涉及政府付费,政府资金来源应稳定可靠。三是采用产权交易等其他方式盘活存量国有资产的项目。
(五)盘活存量资产取得实质进展。采用REITs方式盘活的,应已录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且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采用PPP方式盘活的,应已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且应已与社会资本方签约;采用其他方式盘活的,应已录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且应已取得相关实质性进展。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并说明项目在盘活方式等方面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创新性。
(六)关于资金安排方式和资金使用要求。按照回收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建设进展,采取不同的资金安排方式。一是对于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开始前期工作的,以前期工作经费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填报《项目申报表(前期工作费方式)》。安排投资后应在2021年内形成支付。二是对于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未开工的,安排投资后应能在2021年内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应为2019年(含)以来新开工的项目,且项目尚未完工。
(七)关于申报投资比例。原则上一次性安排,除项目前期工作费外,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申报。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单个项目申报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费总额的50%;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采用资本金方式用于新项目的资金数额为基数,申报比例不超过50%。项目单位及社会资本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核。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一是要严格申报条件和审核标准,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项目材料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的,将不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二是要注重防范债务风险。申报的项目不得存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融资的情况,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三是切实提高项目示范性和代表性。项目应在贯彻“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等方面有较强的示范性和代表性。各省属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各省属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子公司项目、其他项目由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二)认真组织上报。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单位及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组织材料,一是按照《项目申报表(前期工作费方式)》、《项目申报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分类填写申报项目基本信息;二是按照《申报项目单行材料要求》提供项目单行材料;三是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绩效目标,并填写《绩效目标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和项目材料真实、合规,符合我州(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上述材料,应于4月12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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