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废止《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20/11/2 16:31:24
  • 来源:
  • 浏览:251

信息来源: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及监督管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昆明市于2009年11月19日由市人民政府1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7号公告),并2010年4月25日正式实施。

《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一定时期内对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提供了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从事征信业务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7号)所规范内容已在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作出了相关规定,且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不一致,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要求,拟废止《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7号公告)。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1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网址:http://credit.km.gov.cn)的互动交流专栏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箱(kmfjcjxyc@126.com)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3楼市信用办,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