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昆明标准来了......
- 时间:2021/4/15 17: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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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掌上寻甸微信公众号
4月13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刘佳晨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纳入调整范围。
《办法》明确了3种建房形式,即:村民个人建房、统一建房以及农村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负有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又提出新的宅基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依法办理退还原宅基地的手续,并在新住宅建成后按照规定拆除原住宅,退还原宅基地;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不得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建房。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地区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建设住宅申请,村(居)民委员会逐步为农村村民提供住宅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等事项代办。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住宅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取得相应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施工。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符合所在地乡村风貌要求的建筑材料。建设应当按规定配建符合标准的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将生活污水排入截污管道,进行集中处理。农村村民住宅通过验收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强调,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档案,并逐步实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数字化管理。县乡两级应当优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