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9/7/14 13: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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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工信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培育质量,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2017年印发的《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510

 

(此件公开)

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做大工业经济总量,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奖励新建投产和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工业企业的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组织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开展新纳规入统企业的统计培训,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问效,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统计局负责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审核备案,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奖励方案和开展新纳规入统企业统计培训。

第七条  州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统计部门根据本办法,做好本州市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奖励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辖区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新建投产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存续期至少一年及以上;

(三)上年度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升规入库存续期至少一年及以上。

(四)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信用良好,未发生偷逃税、较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等行为。

(五)三年内重复升规企业不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纳规入统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户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公示、网上结果公开等程序,报送的书面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需一致。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申报

申报时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申报通知时间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企业填报《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三)申报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将省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新建投产并纳规入统和三年内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内容为所属地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下发至州市工信部门。

各州市工信部门根据下发名单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阳光云财一网通”服务平台(http://222.172.224.40:8080)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ject.ynetc.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进行申报,并将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审核

(一)审查报送。各级工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州市工信部门将审查后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材料原件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 拟奖励名单确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

(三)公示。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各州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工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奖励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考评管理要求,围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的目标任务、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政策满意度调查等对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

州市工信部门负责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本州市使用奖励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跟踪、自评工作,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确保奖励资金实现预期绩效。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管理,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信用中国(云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对其3年内申报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项目不予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奖励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49日发布的《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运行〔2017173号)

同时废止。

 

附表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业务活动

行业代码

成立日期

纳规日期

企业地址

主要经济指标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今年以来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银行开户许可证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是否列入国家信用系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名单

是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2、企业真实性承诺

本企业郑重承诺,此次申报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如因本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问题导致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企业盖章)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部门盖章)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