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 时间:2020/3/2 16: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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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省、市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202

 

 

 

目录

一、国家相关文件 6

(一)国务院 6

1.1 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 号) 6

1.2 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 7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9

2.1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 9

2.2 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 号) 13

2.3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 号) 17

2.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23

2.5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 25

(三)财政部 28

3.1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28

3.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31

3.3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32

3.4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34

3.5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 34

3.6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02 号) 35

3.7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37

3.8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 41

3.9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 47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48

4.1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48

(五)国家税务总局 55

5.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55

5.2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59

5.3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65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8

6.1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 号) 68

6.2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69

6.3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9 号) 73

6.4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75

6.5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 号) 80

(七)农业农村部 81

7.1 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7 号) 81

7.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8 号) 83

(八)商务部 85

8.1 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85

8.2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 87

(九)交通运输部 88

9.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2 号) 88

9.2 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 号) 92

9.3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49 号) 101

(十)文化和旅游部 105

10.1 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 号) 105

(十一)科技部 106

11.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 106

(十二)人民银行 111

12.1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111

二、云南省相关文件 122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 122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122

云政办发〔20204 122

1.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24

云政办发〔20205 12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124

1.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129

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 130

云政发〔20204 130

(二)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140

2.1云南省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40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43

3.1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文件精神的通知(云发改党组〔202019号) 143

3.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发改办招投标〔2020108 号) 147

3.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34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 151

3.4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0169号) 152

3.5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金融支持作用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0170号) 157

(四)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60

4.1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160

4.2关于积极组织推进工业企业复产和重点项目复工的通知 161

4.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 164

4.4关于公布抗疫期间免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目录的通告 168

4.5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口罩生产企业扩产、转产、新建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69

4.6关于公布抗疫期间免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目录(第二批)的通告 170

4.7关于发布全省主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告 170

(五)云南省商务厅 171

5.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171

5.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173

5.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继续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 175

5.4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177

5.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182

三、昆明市相关文件 185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 185

1.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185

(二)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1

2.1关于2019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评选结果延长公示期公告 191

2.2昆明市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保供重点企业名单 192

2.3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云平台清单(一期)的通知 194

(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4

3.1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变更企业工资总额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194

3.2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公告 195

3.3五华区关于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197

 

 

 

 

 

 

 

 

 

 

 

 

 

 

一、国家相关文件

(一)国务院

1.1 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 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 24 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1.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

就进一步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切实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作出专门部署 

一要全力保障公路路网顺畅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原则,调整优化公路交通管控措施,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臵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已违法违规设臵的要坚决撤销。要加强交通疏导,防止发生长时间、长距离公路交通拥堵,确保应急车道畅通。

二要有序恢复公路运输服务。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在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城际公交暂停运营期间,要统筹调度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络预约出租车)运力,开展“点对点”服务,为医生、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孕幼等各类重点人员出行提供必要保障。湖北省以外地区要结合复工开学安排,有序恢复城际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公路运输服务,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运力供给和乘车安全,统筹做好错峰出行,满足群众正常出行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公路直达运输等服务方式,保障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疫情防控期间,对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三要切实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的各类应急运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物资运输。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于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 14 天的措施。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面系统摸排辖区内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市场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保通保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和重点防疫物资运输畅通。对擅自阻断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干扰公路运输正常秩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2.1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既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有效方式。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  ”( PC skills.kjcxchina.com 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二、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 APP、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及性。优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注册流程和用户界面,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便利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技能培训服务向移动智能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及时更新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大优质课程开发力度。将传染病防控常识等健康教育内容嵌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线支持服务功能,完善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合理设臵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授课、作业、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提升培训效果。

三、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疫情期间开展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风采展示等活动,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吸引力。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做好疫情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衔接,加强与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需求信息对接,鼓励企业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网络招聘,提高劳动者培训后的就业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学员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的全程跟踪管理,做好培训后评估。综合运用大数据画像等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合理规划培训后就业方向。

四、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实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五、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强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宣传,在中国公共招聘网、各省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显著位臵以及各地、各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链接,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在疫情期间投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广告。鼓励各地及时发布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信息,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培训诉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培训参与度和培训效果。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劳动者积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做好劳动者培训需求和培训课程供给的对接,切实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2.2 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全力保障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臵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7日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1、医用防护服 GB19082-2003

2、N95 医用级防护口罩 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 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2.3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现场交易活动、推行网上办理、减少

到场要求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三、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对 2020 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五、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六、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七、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为保障在线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满足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各地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九、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各地要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十、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或者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敢于担当负责,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保障招投标活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 号)要求,实行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便利化。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

十二、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省级招标公告公示发布媒介要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便捷的在线发布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动态监测,密切跟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发运营单位要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便利 CA 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络或邮寄开展原件审核、介质发放等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 CA 数字证书网络共享,运用手机扫码等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行业自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运行状况、市场主体诉求,并积极建言献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2.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2.5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臵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 2020 2 月至 6 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 年 6 月 30 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三)财政部

3.1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3.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臵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3.3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3.4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3.5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3.6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 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积极稳妥做好2019 年年报审计工作。

四、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五、我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各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

才培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沟通协调工作。同时,鼓励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认真做好防控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阻击战。

 

 

财政部

2020年2月5日

 

 

 

 

 

 

 

 

 

 

 

 

 

 

 

 

 

 

 

 

 

 

 

 

 

 

 

 

 

 

 

 

 

3.7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3.8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3.9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4.1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五)国家税务总局

5.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部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 9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5.2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 12366 纳税服务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臵,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臵,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臵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5.3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臵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1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

 

 


 

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

 

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

 

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

 

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

 

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

 

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124

 

 

 

 

 

 

 

 

 

 

 

 

 

 

 

 

 

 

 

 

 

 

 

 

 

 

 

 

 

 

 

6.2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 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臵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6.3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 12333”APP 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 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臵,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 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 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附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6.4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 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臵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臵。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 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6.5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含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对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七)农业农村部

7.1 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近期,因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些地方“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受阻,出现蔬菜等“菜篮子”产品出不了村、进不了城,畜禽养殖所需饲料难以及时补充,种畜禽无法调运等问题。为确保“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各地要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 号)要求,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

二、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维护“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要加强“菜篮子”产品价格变动和市场供求的监测,积极协调产区和销区构建稳定的对接关系,强化调运组织管理,确保重点地区“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饲料生产和屠宰企业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要加快生产恢复、满足畜禽养殖饲料需求,增加畜禽产品有效供给。要做好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全力保障农产品稳定生产。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认识保证当前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对于维护老百姓正常生活秩序、有效防控疫情的极端重要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控疫情的科学措施,为“菜篮子”产品流通和农产品生产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得出、运得走、供得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7.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积极组织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加强物资调配和市场供应。为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运输车辆。要畅通仔畜雏禽及种畜禽运输渠道,满足养殖场补栏等生产需求,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巩固畜牧业基础产能。

二、不得拦截饲料运输车辆。要畅通饲料及玉米等饲料原料运输渠道,鼓励开展“点对点”生产、配送,满足畜禽养殖的饲料需求,避免畜禽“断粮”影响生产和供给。

三、不得拦截畜产品运输车辆。要推动将商品畜禽、禽蛋、生鲜乳等运输车辆纳入重要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协调办理交通通行证,解决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畜产品运得出生产一线、运得到消费一线,防止出现“卖难”和“断供”现象。

四、不得关闭屠宰场。要保证屠宰场正常运转,鼓励建立“点对点”调运制度,强化产销衔接,并严格落实屠宰检要求,确保市场供给和产品质量安全。

五、不得封村断路。要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立即排查乡村公路通行情况,严禁未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随意断路封路阻断交通的行为,打通运输梗阻,确保通往畜禽养殖场、畜产品屠宰加工和交易市场等关键场所的道路通畅。

六、支持企业尽早复工。各地要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尽快安排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增加市场供应,保障养殖企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正常运行。如遇问题,可向农业农村部或所在地交通部门反映,农业农村部联系电话:010—59194768。

 

 

农业农村部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八)商务部

8.1 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叠加假期延长、人员返城等多重因素,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生活必需品保供面临的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现就组织开展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营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积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尽快恢复营业。要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顺利复工营业。要充分利用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的优势,发挥其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要利用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充分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

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困难。要及时掌握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臵并上报信息。对于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对于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调查,汇总后一并上报商务部。

三、指导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保障商贸企业复工营业至关重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商贸企业自身特点,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要指导企业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营业环境、工作人员、商品的卫生防疫措施,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合理布臵人流动线,做好人员疏导,避免人群聚集,每日清扫消毒营业场所,切实保障商贸企业持续稳定安全经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对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紧迫感,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迅速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各项工作。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8.2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保障物流通畅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保供工作的重要前提。2月4日,全国防控物资暨春运错峰返程运输保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要全力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加快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运输保障政策宣传。交通运输部于近日下发《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 号),提出了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将重要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等措施。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优先通行,为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相关流通企业熟知有关便利通行政策。

二、指导流通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运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流通企业按要求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等手续,充分利用免费通行、绿色通道、“三不一优先”等便利政策,严格遵守卫生检疫、交通管控等要求,高效、合规做好生活物资运输工作,切实提高对接调运保供质量和效率。

三、帮助流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落实好政策,对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他重要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商务部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李琛

电话:010-85093705  传真:010-85093680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九)交通运输部

9.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服务农民工安全、便捷返岗,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需求,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承运单位按照统一格式(附后)自制车辆通行证,随车携带,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式样

 

 

交通运输部

2020年2月7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

 

 

 

 

 

 

 

 

 

组织单位: (名称)

 

 

承运单位: (名称)

 

 

 

 

 

 

 

 

 

 

 

 

 

 

 

 

 

 

 

 

 

 

 

 

 

 

 

 

 

 

 

 

 

 

 

 

 

 

 

 

 

 


 

(背面)

 

 

车牌号码

 

核载人数

 

实载人数

 

始发地

 

目的地

 

入口收费站

 

 

 

通行线路及

 

途经省份

 

 

 

出口收费站

 

通行时间

 

组织单位电话

 

承运单位电话

 

司机电话

 

保障要求 请高速公路收费站加强交通组织,保障相关

 

 

车辆免费快捷通行。

 

 

特别提醒: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农民工返岗包车的车辆、人员

 

及企业法人,将纳入信用管理。

 

 

 

 

 

 


 

9.2 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 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卫生健康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春运返程高峰在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保运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有序做好返程人员运输组织工作对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以及做好全社会疫情防控工作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春节后错峰返程的决策部署,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地方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按照“一断三不断”总体要求,坚持“防运并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的原则,有力有序有效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各项工作。

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以最佳状态投入交通运输服务

(一)做好客流预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含铁路、民航、邮政部门,下同)要及时掌握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开学等时间安排,密切跟进疫情发展态势,综合研判错峰返程客流需求,科学组织春节后返程运输工作。

(二)保障装备精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经营者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测维护,保证运力充足,优先选择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交通运输工具投入运营,严防交通运输工具带病投入运营。

(三)强化人员培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经营者加强客运场站、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等操作规程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培训,提升一线从业人员(含邮政快递人员,下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臵能力。满足复工条件的快递企业,要抓紧复工复产。

(四)强化防疫保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请地方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落实对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一线从业人员防疫物资的保障。要提前为一线从业人员准备口罩和交通运输工具、邮政快递生产作业场所消毒剂,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具、邮政快递生产作业场所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各地要及时公布留验站设臵情况,方便交通运输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及时掌握与运输路线相关的留验站信息。

三、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要求

(五)严格落实客运场站设施消毒、通风及人员防护措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交通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肺炎机制发﹝2020﹞13 号),参照《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附件 1),做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卫生清洁,以及一线从业人员防护。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水路客运、但未进入武汉市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需要采取自我隔离观测 14 天的措施。

(六)严格规范和加强乘客测温工作。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客运场站做好乘客体温检测及发热乘客移交工作,重要交通枢纽(站场)应派驻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各地开放运营的客运场站要严格落实进出场站乘客体温检测工作,对体温超过 37.3℃的乘客或对旅客列车下交的发热乘客要按照程序第一时间移交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地方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公路卫生检疫站做好驾驶和乘坐小轿车、货车等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

(七)严格控制交通运输工具客座率。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经营者统筹运力安排,合理优化运营班次,加强售票管理,为乘客隔位、分散就座以及在交通运输工具内设臵途中留观区域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在售票、值机等环节安排乘客在交通运输工具内分散就坐。旅客列车、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客运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在车厢(客舱)后部预留必要区域或座位,供途中留观使用。

(八)认真做好乘客信息登记。对乘坐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船舶、飞机等出行的乘客,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应通过购票环节申报、扫描二维码网上申报、组织乘客现场填报等方式,采集乘客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到达北京等地的人员还应申报居住地址信息),并按照车次、班次、航次分类收集后,转交卫生健康部门。乘客信息登记基本内容见附件 2,各运输方式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乘客信息登记表具体式样和信息采集方式。

(九)加强途中及事后疫情防控。铁路、道路客运司乘人员要提前掌握全程沿途留验站设臵情况,对乘坐交通运输工具途中发热的乘客,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及时进行处理,做好自身及其他乘客的防护工作,并以最快方式将发热乘客送至留验站。三类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客车要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不得站外上下客、不得在未设臵卫生检疫站的站点配客,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服务区经营者加强洗手液等清洁、消毒用品配备,确保乘客使用流动水洗手、消毒。

四、坚持积极稳妥,保障全国交通运输网络通行顺畅

(十)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各地原则上不得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普通国道省界设臵卫生检疫站。确需设臵卫生检疫站检测乘客体温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进一步增加路面管控和防疫检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多式)监测等方式,提高检测效率,缩短车辆排队等待时间,提升公路通道通行能力,避免因防疫检测引发长时间、大范围拥堵缓行,坚决禁止因防疫检测等任何原因占用应急车道,确保应急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十一)做好重点地区管控。湖北省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前,不得恢复对外交通运输服务,不得向外运送乘客。对于确需进入湖北的人员,由湖北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客运包车或调派专门车辆等方式直接送入。

(十二)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对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在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应结合复工开学时间安排,有序逐渐恢复已暂停运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得禁止其他地区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城市、城际公交暂停运营期间,要为医生、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幼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行保障。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重点水域客运航线,要密切结合区域客运返程变化情况,进一步优化航班和运输组织协调,确保重点水域水路客运通道通畅,不得随意限制春节后返程乘客乘坐客船出行。

五、精准摸排需求,加强农民工等重点人员运输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化管理。各地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本地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领导下,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动机制,摸清农民工、学生等群体集中返程出行需求。人员流出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农民工、学生出行前体温检测工作,确保农民工、学生不带病出行。人员流入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用工单位、学校做好集中到达人员的体温检测。

(十四)开展定制化运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民工、学生出行需求,指导运输企业优化运力结构和运输组织方案,细化明确疫情防控措施和运行线路、驾驶员配备、途中休息点和安全运行措施等内容;对目的地集中、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需求,要制定专门的运送方案,出行前集中做好乘客信息登记,直接送达目的地,降低感染风险,并将乘客信息登记表交付目的地单位,做好溯源准备。

(十五)强化一体化协同。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本地农民工、学生等群体集中出行信息,做好与目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衔接,遇有车辆通行受阻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切实保证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顺畅。

六、加强预期管理,营造春节后错峰返程良好氛围

(十六)加强疫情防控措施宣传解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本地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领导下,统筹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新媒体、客运场站、车载视频等多渠道,大力宣传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要广泛宣传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采取的防止疫情输出扩散的源头防控措施,争取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

(十七)引导乘客积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各类渠道,积极引导乘客在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分散就座。

(十八)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广泛挖掘和宣传交通运输系统在疫情防控、重点乘客服务、应急运输保障等方面的典型做法,以及一线执法检查人员、从业人员的感人事迹和敬业奉献精神,积极传递正能量,为疫情防控工作凝心聚力,营造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

七、坚持全面统筹,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畅通高效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集团、中国邮政集团等单位设立了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物流保障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统筹做好应对疫情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等各类物资,以及医护人员等重点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强化应急运输体系的建设、运行、调度、指挥,强化部门、区域间协同,确保接到应急运输任务后,能够即时响应、即时就位、途经省份即时获得信息,高效顺畅、安全有序完成运输任务。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等要求,实施应急物资运输公开电话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运输需求第一时间受理、响应,严格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船绿色通道政策,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完善与沿途收费站点、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便捷沟通机制,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及重要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优先便捷通行。要保障邮件快件“最后一公里”投递顺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查扣邮件快件。

八、全面压实责任,汇聚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合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向本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请示汇报,及时提出优化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措施的意见建议;要积极做好辖区内交通运输系统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优先保证向直接接触乘客的司乘人员配备口罩等防护用品。涉及跨省运输的,要畅通沟通渠道和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问题。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深入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第一线,及时掌握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情况,及时采取行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广大交通运输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运输过程安全与服务保障主体责任,对司乘人员等关键岗位要逐人逐岗明确责任、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运输保障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铁路集团

2020年2月3日

 

 

 

 

 

 

 

 

 

 

 

 

 

 

 

 

 

 


9.3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大交通投资力度,坚决完成交通各项目标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作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全面摸排梳理在建项目情况,抓住春节后施工的有利季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科学分类施策。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控制性工程,优先保障当年完工项目,优先保障交通扶贫脱贫攻坚项目。除湖北省和其他疫情防控任务较重地区外,气候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原则上应在2020年2月15日前做好复工准备,力争2月20日前复工。工地相对封闭的桥梁、隧道、疏浚、清礁等工程,要尽快复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因疫情防控或气候原因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可分标段、分工点逐步复工。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备工备料,促进有效投资。全面组织摸排施工、监理等参建人员返岗情况,做好信息登记。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 号),对目的地集中、具备一定出行规模的农民工群体,可组织采用点到点运输方式,做好与农民工输出、输入地之间衔接,服从输入地防疫工作安排,确保出行顺畅、进场顺利。

二、推动重点项目尽快开工。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积极加快可研报告、设计文件编制和要件报批工作,改进工作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保质保量推进前期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在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环保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项目审批。创新举措加快推进开工前各项工作。积极研究改进招标方式,鼓励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已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尽快做好施工准备,尽早进场施工。部属有关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复工开工。

三、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今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各地要按照 2020 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确定的投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高质量打赢交通脱贫攻坚战,做好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加强指导协调和任务督导。全面推进规划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提前启动一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符合“十四五”规划方向、符合投资政策的建设项目,确保投资精准有效。要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

四、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参建单位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复工返岗、开工进场等安全检查、复核程序,对进场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组织开展复工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确保关键岗位人员、设备设施、施工环境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落实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严格按方案施工、按规范施工,严禁违章作业、不顾安全赶抢工期、冒风险作业。积极研究有效措施加强工程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试验检测流程,加强监理工作,坚决把好材料设备进场关、工程质量验收关,规范施工工艺,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做到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两不误。

五、做好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地要落实属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属地统一部署安排和调度、监管。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本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有关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编制防控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合理调整施工组织方式,减少或避免人员聚集。加强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和能力。严格用工实名制和工地进出管理,做好体温检测、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隔离观察,支持有条件的工地实施封闭管理,加强环境消毒,保持食堂、宿舍、会议室、办公室和施工场地、船舶等清洁卫生,改善通风条件,配备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快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重要意义,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开工建设。加强资金保障,着力破解普通国省道融资问题。督促地方落实自筹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投入,用足用好专项债券。着力推进 PPP 项目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用好有利政策,加快项目审批。协调当地政府,确保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和符合条件的施工人员及时进场,依法保障工程建设所需防疫物资。

 

交通运输部

2020年2月8日

 

(十)文化和旅游部

10.1 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十一)科技部

11.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 ”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 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 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序号 服务事项 咨询电话

1.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010-88656337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10-88656256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010-88656233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服务 010-88656206

5.国家高新区服务 010-88656197

6.火炬统计调查 010-88656161

7.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宣传 电子邮箱:peix@ctp.gov.cn

8.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推荐 请联系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2月6日

 

 

 

 

(十二)人民银行

12.1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 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臵、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 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二、云南省相关文件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阮成发 省长

副组长:宗国英 常务副省长

王显刚 副省长

陈 舜 副省长

任军号 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李玛琳 副省长

杨 杰 省政府秘书长

成 员:罗 杰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电影局局长

梁宗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

孙 灿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杨洪波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 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国资委主任

马文亮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建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

彭耀民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永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周 荣 省教育厅厅长

董保同 省科技厅厅长

杨艾东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

商小云 省司法厅厅长

张岩松 省财政厅厅长

杨榆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邱 江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谢 晖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赵瑞君 省商务厅厅长

曾 艳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杨 洋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国材 省应急厅厅长

浦 虹 省外办主任

张锦林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任治忠 省林草局局长

黄宏伟 省医保局局长

刘本军 省药监局局长

张宽寿 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唐学范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周 荣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延勇 昆明海关关长

李小虎 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杨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陆林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研究确定防控工作策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各地、有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跟踪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3日

1.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近日来,疫情发展迅速,疫情防控面临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湖北武汉市等地近期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目前正值春节期间,人员大范围密集流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十分紧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要全力救治患者,尽快查明病毒感染和传播原因,加强病例监测,规范处置流程。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深化国际合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应对方案,全力以赴做好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加快查明病毒源头和感染、传播等机理,及时客观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做好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和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和2020年1月22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2020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树立“宁可十防九空、不能失防万一”的强烈意识,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全面落实防控措施,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二、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防控指挥体系。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长担任组长,有关副省长和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州、市、县、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州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按照“依法科学、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原则,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建立完善工作会商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共查和措施联动,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

三、强化防控措施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总的要求是: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力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一)做到早发现。机场、铁路、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对进入云南的旅客全面开展体温和症状监测,对有疑似症状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留验观察,若确认为疑似病例,及时转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近期(14天内)有湖北省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全面登记和随访,给予健康提示,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密切跟踪其健康状况,一旦出现疑似症状,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同时,各地要加大疫情监测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门诊发热病例监测,做到逢疑必报、逢热必检。

(二)做到早报告。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发生、发展、变化情况,对谎报、瞒报、漏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三)做到早治疗。各地要尽快确定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防护用品、救治药品储备和人员技术准备,成立专家组,完善诊疗方案,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一旦报告感染病例,按照“属地治疗、集中治疗、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全力开展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发生。

(四)做到早隔离。各地要完善病例发现、治疗、排查、隔离工作流程并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要严格传染源管理,强化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和保护措施,对确诊病例实行就地隔离治疗,确保不漏一人。要采取管制措施减少公共聚集活动,停止存在明显交叉风险的公共聚集活动。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要在宾馆酒店、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及农村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组织专家编制疫情防控知识在各类媒体发布,对疫情进行科学解读,公布疾病症状,引导群众科学认识、理性应对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营造良好的防控工作氛围。要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用群众喜闻乐见、愿听能懂的途径和方法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群众预防能力。

五、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有关信息,疫情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审定后发布。要及时通报疫情发展形势,主动解读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负面舆情和不实信息并及时处理,防止谣言传播。

六、落实保障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做好防护用品、救治药品、医疗设备、检测试剂、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动员有关企业全力做好防控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配,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要加倍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强化医院感染控制,做好发热门诊和门诊急诊管理,认真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防止出现院内感染;要做好医务人员健康监测,保障医务人员健康;要对医疗机构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严防医院成为疫情传播地。要严格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集中收治的医院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七、严肃责任追责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值班值守,确保政令畅通。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建立督查指导制度,加强对登记随访、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防控工作第一线。要坚决反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3日

 

 

 

 

 

 

1.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消杀产品、有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有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有关产品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切实加强对各州、市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省人民政府将定期研究调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负责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有关企业,要按照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流通企业,也要按照物资保障组要求,积极组织货源,及时上报物资采购投放和库存情况.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物资保障组要牵头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确定1位处级领导干部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帮助企业全面复工复产。领导挂钩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前提下正常生产。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改造生产线的企业,经批准,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二)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20年,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快速通行。支持临时开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国际货物航线,在现行政策下给予全额补贴。2020年3月底前,对捐赠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可暂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通过外事渠道协调周边国家取消口岸入境限制措施,重新开放已关闭的边民互市点,保证口岸人员、货物正常通行。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鲜活农产品实行快速通关“绿色通道”等特殊措施,随到随检随放,快速通关。

(四)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有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及时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鼓励保险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

(五)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

(六)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托底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或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大力开发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七)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确定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云南银保监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性授信,全力满足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省财政厅对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省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八)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滇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的融资需求,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规模比2019年同期增长5%,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九)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进一步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加大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协调服务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坚定信心,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十一)确保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打好脱贫攻坚歼灭战,上半年扎实开展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下半年打扫战场全面巩固提升。实施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行动计划,补齐教育、医疗、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短板。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8个标志性战役”,确保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最美丽省份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压实各方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千方百计扩大有效投资

(十二)把扩大有效投资作为对冲疫情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关键一招。围绕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夯实项目支撑,确保法定统计口径下综合交通投资增长20%、水利投资增长20%、工业投资增长20%、能源投资增长15%、教育投资增长10%、房地产投资增长10%以上。推动昆明投资持续向好,玉溪、红河、楚雄投资增速明显回升并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曲靖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大理、保山、德宏、文山、普洱、临沧等滇西、沿边地区投资保持较高增速。

(十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推动综合交通、重大水利、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确保在建项目不塌进度、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将重大工程项目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协调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创造条件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年内“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项目开工转化率累计达40%。

(十四)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增加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继续实行“发改部门梳理推介、银保监部门转送、银行自主审批”的项目融资模式。优化项目服务。加大“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指尖办”。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确保投资项目立项、工程报建、水电气接入等服务不断档、高效率。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后续补交纸质原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力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推行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审核制度,要件齐备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缩短审批时限。

(十五)强化措施稳外来投资。严格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安排招商引资保障资金3900万元,切实抓好东部沿海等重点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100强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安排自贸区建设专项资金6亿元,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新设外资奖励资金4500万元,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制度,全力以赴推动项目落地、资金到位。

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六)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聚焦烟草、有色、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稳定现有传统产业。加快发展八大重点产业,引进一批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隐形冠军企业及重大项目,并全力推动落地。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推动水电铝材一体化、水电硅材一体化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协同推进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落实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年度计划任务。加快培育智慧健康、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等业态,打造健康服务等“五个万亿、八个千亿”产业。发挥疫情防控对“线上经济”的带动作用,大力推动“数字云南”建设,增强“一部手机云品荟”公共服务和应用场景功能,运用区块链技术,加强政府监管平台和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加快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工业互联网等发展。优化提升全省各类开发区,多渠道集聚和培育一批具有引领性的龙头骨干企业。

(十七)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以“一县一业”示范创建为引领,提高优质农产品生产能力。加大云南省“10大名品”推介宣传力度,打响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市场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坚持园区化、专业化发展方向,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坚持“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肉类产业发展方向,新建20个禽类、畜类集中屠宰中心。扎实抓好春耕备耕、防旱抗旱,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打牢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十八)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深入实施我省《服务经济倍增计划(2017—2021年)》。针对国内东部沿海、境外欧美地区等重点地区游客,加大云南旅游宣传营销力度。促进“食、住、行、游、购、娱”等传统业态优化升级,打造生态游览、休闲康养、露营自驾、文化演艺、边跨境游等重点产品。以“一部手机游云南”为平台推进智慧旅游建设。省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4A级以上景区,2020年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旅游民宿、五星级旅游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或奖励,促进旅游业迅速回暖。加大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水平举办第6届中国—南亚博览会,争取更多峰会、展会、赛会落户云南。支持绿色食品交易区、仓储中心、冷链配送中心建设,畅通生鲜农产品全程冷链物流通道。

五、加大民生补短板力度

(十九)加快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2020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30亿元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加快建设昆明市国家级和滇南、滇东北、滇西、曲靖4个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加快启动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推动州、市传染病医院和县级传染科室、疾控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研究建设区域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检测中心,加快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验室提升改造和能力达标,加强对疾病预防和医疗机构检测人员的培训,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自贸区积极探索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院前急救指挥调度云平台。补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调度和应急储备短板。

(二十)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技能提升培训等工作。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提高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帮助农民工多渠道转移就业。千方百计扩大用工需求,确保全年实现新增转移就业不少于100万人。

(二十一)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找准本地主要矛盾和设施短板,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整县推进的总体考虑,合理确定整治目标、分年度计划以及每年完成整治任务的村庄和乡镇数量、受益农村人口。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开展村庄大扫除、大清理,集中整治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确保2020年全省村庄达到农村人居环境1档标准。

(二十二)提升社区便民服务功能。发展无人配送、无人零售等新零售平台。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快发展城市“最后一公里”智能配送,推进智能快件箱(柜)进社区;加快布局建设城市末端智能冷链配送设施,完善面向居民消费的冷链物流配送网络。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使用“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医院挂号、婚育服务、工商登记等更多高频办理事项。

文件中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本意见发布后,各责任部门要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附件:任务分工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1云南省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要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努力把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着力强化企业复工复产管理,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着力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全面加强复工复产的组织领导。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抓紧组织开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企业可于2月10日复工。

《通知》指出,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现就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同时,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之年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既要牢固树立“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思想,做好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又要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市场保供稳价等工作,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加强疫情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研判,提前研究储备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有力有效举措,努力把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着力强化企业复工复产管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已于2月3日复工的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要开足马力、扩大生产,保障好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抓紧组织开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企业可于2月10日复工。

各企业要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全面检查机器、电气、仪表、管道、阀门、应急装备等设备情况,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公共服务窗口单位要改进服务方式,可网办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线下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对确需现场办理的重大项目和特殊紧急类事项,实行预约办理,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群众办事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

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方案,细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人员,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工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须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

做好防护物资配备和消杀防疫。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对厂区内生产、办公区域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和彻底消杀。生产期间,要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四、着力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满负荷生产。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对医用口罩、呼吸机、输液泵、移动X光机的采购和调配使用,组织急需医用物资企业尽快复工达产。要组织粮油及食品加工等重点企业加强原材料采购和加工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要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监管,扶持壮大活禽屠宰企业,引导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集中屠宰、白条上市。要建立健全重要物资供应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线路通畅,优先安排电煤、粮食、蔬菜等重点物资运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督促商场超市、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要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处置恐慌性抢购,严肃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五、全面加强复工复产的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指挥部的统筹指导协调,切实提高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组织领导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企业防疫与地区防疫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全面动员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加强联防联控,构筑群防群控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全力以赴做好疫情排查、检测、预警等防控工作,坚决做到内防扩散、外防输出。要加强农民工返程疏导,综合运用防控措施,引导农民工选择适当交通工具,错峰出行,安全有序流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扩散风险。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1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文件精神的通知云发改党组〔2020〕19号

各支部(总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重要指示。1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中发电〔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1月29日,省委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发电〔2020〕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传达学习、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坚持以党建引领有力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疫情发生以来,委党组及时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应急指挥小组,加强值班应急工作,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动态跟踪掌握全委疫情情况。全委党员干部要充分认清疫情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组织动员各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果断的措施、更严密的部署、更有效的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扎实阻断传播途径、增强防范意识等疫情防控工作,众志成城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阻击战。

二、坚决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疫情正加快蔓延,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容不得半点侥幸和懈怠。全委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组织领导,委党组成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落实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各支部特别是支部书记和主要负责同志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觉遵守近期防控部署要求,在行动上坚决果断,身先士卒、站在前列,切实担负起责任。要坚守岗位、科学应对、勇于担当,在防控疫情斗争中经受考验。要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坚决保证政令畅通,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允许迟报瞒报、敷衍拖拉。

三、要充分发挥支部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切实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各党支部距离群众最近,处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坚持党建引领,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按照“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要求,对本支部人员进行全覆盖排查,对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返回人员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既要全面排查,及早采取有效隔离和防护措施、落实防控责任,又要热情服务、关心关爱,坚决做到“找得到、管得住、服务好”。要全面落实公共场所清洁卫生等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在疫情防控中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党支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委党组的决策部署,根据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主动防控、科学防控、联动防控,扎实做好本支部的防控工作。

四、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扬顽强斗争精神和连续作战作风,切实做到当先锋、作表率

党员干部要视疫情如命令、视时间如生命,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奉献在先,在疫情防控这场大考中站出来、作表率。要带头落实防控措施,推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身作则做好勤洗手、戴口罩等个人防护,不搞串门拜年、不参加群体性聚餐聚会,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要带头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发挥党员联系群众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带头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岗位,扎实工作,遵守纪律,积极参与基层组织的疫情防控活动,按照组织安排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经受政治考验和党性检验。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生活物资供需平稳保障

结合发改自身工作职责,要高度重视生活物资保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生活物资供需平衡、保障有序。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保障市场安全稳定供应,协调水、电、气、暖、煤、油等能源企业正常、满负荷生产,并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协调食品等重点生活必需品企业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提前复工复产。要做好应急物资保障,抓好价格监测预警,做好粮油菜蛋米肉等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

 

附件: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略)

2.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发电〔2020〕3号文件的通知(略)       

 

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2020年1月30日

3.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发改办招投标〔2020〕108 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 号)精神,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助力云南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交易活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行网上办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二)创新交易方式,建立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势,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三)深化整合共享,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通过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具体措施,引导和支持土地、金融、创新、人才等要素向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集聚,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让项目投资人选择到优质、诚信的施工方或供应商,加快投资项目落地,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投资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作用。

三、具体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全覆盖。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实现交易项目进场登记、招标公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获取、异议澄清补正变更、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专家抽取、中标公示发布、招标项目暂停终止、数据归档等各交易环节网上办理。全面取消要求获取纸质招标文件、投标时递交证照原件或其他材料原件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

(二)推行在线投标、开标。加快实施电子投标文件网络解密,2020 年 2 月 29 日前省级电子交易平台实现电子投标文件网络解密,实现在线开标。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各州市电子交易系统完成部署。

(三)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全省范围内开展金融服务平台试运行,试运行时间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服务平台引入电子保函、电子担保、电子保险等多元化金融服务产品,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核查,替代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四)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细化防控措施,主动提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人员登记、测量体温、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建立进入开评标区域人员健康信息登记和报送制度;减少进入封闭评标区人次,评标室原则上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提升交易活动效率;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业务办理引导;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项目,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

(五)转变传统监管方式。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重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一律取消。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开展评标现场监督工作,采用远程监控音视频方式代替。监管事项应在线办理,不得再强制要求现场办理或者网络、现场双重办理。

(六)全力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远程异地评标工位管理,科学设置评标工位,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做好主客场疫情防控和交易服务保障工作。建立以项目所在地为主,评标客场为辅的协同监管机制。争取今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七)全面启用电子监督系统。依托电子监督系统,启用风险预警、流程追溯、异常行为监测、音视频监督、质疑

投诉处理、专家监督等功能模块,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电子化监管。有条件的地方推行行业主管部门分散电子监管,其余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电子监管提供专门的场所,并做好防控保障措施。

(八)畅通在线投诉、举报渠道。依托电子监督系统,启用招投标交易在线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功能。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要为投标人提供全省统一的在线投诉、举报窗口,对符合要求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和转办,各部门应按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范围对在线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各部门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不受理或不处理网络投诉、举报事项。

(九)确保交易活动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线索,报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一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二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通知内容梳理、细化各项措施,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指导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作,特别是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交易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三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防控要求,合理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全力支持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四是各软件开发商、系统维护商、网络服务商、设备服务商、技术服务商、金融服务商要服从统一指挥,安排专人值守和确保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

联系人及电话:赵蕾,0871-63113949 兼传真

电子邮箱:sfgwztbc@126.com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3.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34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变压器容量和最大需量执行方式的变更周期由按季度变更为按月。如2月申请,3月结算2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暂停、减容天数免收、减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经客户申请,暂停、减容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2月1日。

二、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三、对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

云南电网公司、保山电网公司、云南农垦电力公司及各增量配售电企业要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客户宣传服务,通过网上用电业务办理等方式简化业务变更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用户申请资料可容缺后补,事项“当日办结”,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下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晓妮 0871—63113998)

 

 

 

 

 

 

 

 

 

 

 

3.4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0〕1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给予展期、续贷等帮扶,确保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不因流动资金断裂受到影响。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转贷。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开发性政策性金融驻滇分支机构要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的融资需求,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比2019年同期增长5%。对此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率予以适当容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对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免予追责。

二、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针对性授信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等重点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确定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名单,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稳产保供“菜篮子”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涉及稳增长的重点企业名单。云南银保监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性授信,全力满足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新增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有关规定将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省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指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

三、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各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抵押登记等费用,降低业务办理有关费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四、加大创业投融资支持

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的中小微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支持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保险、证券、国有企业投资创投基金,补充市场长期资本金来源,引导创投基金支持疫情后中小企业发展。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债券融资需求

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切实发挥“信易贷”作用

充分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一部手机云企贷”等平台申请贷款,拓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生产供应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反馈渠道,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切实提高放贷效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七、完善信用记录处理方式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相关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应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八、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确保贷款审批时间压缩一半。

附件: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管理流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管理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梳理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物资生产供应企业名单、稳产保供“菜篮子”企业名单和稳增长重点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请求纳入国家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同步自动纳入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

二、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由各州市发展改革、工信、农业农村部门,省属企业按《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格式要求分别对口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将审核确定的名单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统一全量推送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并同步推送各金融机构,形成省级部门间、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指导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定期跟踪落实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名单内企业信贷支持情况,每半月(每月16日和30日)汇总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金融支持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将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的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财政贴息支持等范围。 

  附表: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

3.5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金融支持作用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0〕17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缓解重大项目建设融资困难,推动我省重大项目建设有序开展,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对冲疫情影响的关键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2020年全省在建、新开工等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全省“四个一百”和“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双十”标志性工程的重点项目,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并根据项目业主单位征信情况和受疫情影响情况,实行针对性授信,并在政策范围内尽量下调贷款利率。加强政银企对接,继续实行“发改部门提供项目清单、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转送、银行自主审批”的补短板重大项目融资模式。对贷款规模较大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确保贷款资金来源稳定,保障重大投资项目顺利推进。

二、做好资金与项目的精准匹配

用好国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政策,进一步强化重大项目与财政资金、专项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的精准匹配,全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资金支持。尤其要加大与疫情相关的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驻滇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认购募投云南重大项目建设发行的债务融资产品。

三、引导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保险资金积极投入和参与交通、能源、市政、水利、教育卫生“补短板”等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拓展保险资金投资领域,拓宽重大项目投融资渠道。认真梳理对全省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具有支撑性、战略性作用的重大项目,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真正发挥保险资金支持作用。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购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充分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投入符合产业政策、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有重要拉动作用的项目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支持大项目建设和大产业发展。

五、支持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发行债券

各州市政府、省属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积极组织符合条件企业和项目通过债券融资。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承销商加大对上述领域企业发行债券的承销和认购支持力度。

六、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

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给予云南更多更大的政策性授信支持,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重大项目、重大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七、提高企业债券申报服务效率

积极支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建设、重要生活物资、重点疫情地区的企业发行债券。发行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企业债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在办理过程中尽量缩短工作时限,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帮助企业及时获得债券资金支持。

附件:云南省重大项目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管理流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2020年2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重大项目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管理流程

一、省级各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将需要金融支持的重大项目按《云南省重大项目金融支持推荐名单》格式要求填报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由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审核后提供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由财金处汇总纳入省稳增长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列入全省“四个一百”和“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双十”标志性工程的重点项目自动纳入名单。

二、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将通过审核筛选并汇总形成的重大项目金融支持推荐名单推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协调金融机构切实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提供信贷支持。

三、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定期跟踪落实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名单内项目及业主信贷支持情况,每月汇总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金融支持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对应跟踪项目建设进展和成效。(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系人:王勤 63212247)

 

附件:云南省重大项目金融支持建议名单

 

(四)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1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2日  

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

一、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企业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向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派出驻企特派员,专人帮助企业解决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及用工方面问题,协调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

三、对于新上的防疫物资投资项目,协调开通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协调解决用地用水用电,对受资质条件限制,但可转产扩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特事特办,实行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的应急办法。

四、支持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扩产扩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根据产品层次,按设备投资的20%-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协调各金融机构为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开启金融支持绿色通道,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七、将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贷款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为70%,并优先代偿。

八、协调海关、机场、铁路、公路、民航、公安等部门,提升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速度,保障运输通畅,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运输企业的物流补助。对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九、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销售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但应将其放置在药品及医疗器械区域以外。

十、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加大承储企业物资货源组织力度,完善应急药品储备体系。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4.2关于积极组织推进工业企业复产和重点项目复工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强调指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工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前提下,立足职能、加强研判,对工业企业恢复生产提前做出安排,抓好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确保实现一季度平稳开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一)建立复工复产保障机制。各州市工信局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各州市复工复产领导机构或联动机制,做好全面统筹和协调,“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方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周调度,确保2月底前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部恢复正常生产。

(二)开展企业复产摸底调查。深入调查重点企业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情况,排查暂时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名单及原因,梳理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实际困难和问题,按照企业具体情况做好复工复产企业计划。

(三)强化服务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各州市工信局要服务工业企业做好复工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推动企业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工作方案和复工生产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导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复工计划,安排符合健康状况要求的员工上岗,帮助做好就近招工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有序正常,定期做好督促检查报告。

(四)协调服务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生产链条,合理安排生产能力,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推动重点企业复工复产。

 二、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

(五)建立疫情期间工业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机制。加强对重点县区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产品的跟踪分析预警,及时掌握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困难,形成问题清单,逐一协调解决。

(六)做好政策储备研究。针对疫情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储备政策,及早准备日后工作重点由疫情管控转向恢复生产。

(七)做好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各州市工信局要帮助企业尽早开工,开足马力,达产达效,尽快恢复节前的规模水平。积极协调煤电油气运等相关单位,满足企业生产水、电、煤、油、运等生产要素需求,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逐企研究解决企业在生产要素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八)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各州市工信局要提前调研项目开工准备工作,开复工后要对标对表,及时跟进,强化服务,抓好施工项目,推动项目尽早竣工投产,对暂时不能开工项目,要配合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以赴加快建设。

(九)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建设和“三张牌打造”、“三个一百”转型升级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加快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进度,落实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求,发挥重大项目支撑带动作用,营造抓项目促投资良好氛围。

(十)做好工业复产复工融资服务。针对工业项目停工停产融资困难,积极做好政银企对接,利用好当前贷款优惠政策,统一组织相关企业和项目与银行对接,切实帮助解决所需资金。

四、上下联动,形成加快复工复产的合力

(十一)形成加快复工复产的合力。各州市工信局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的首位意识,靠前指导督促,下沉一线服务协调,详细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土地、劳动力、物流、环保、融资、矿权办理等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提高产能利用率、增加实物产出量,需要省级层面协调的问题要及时报送。

请各州市工信局于每周四下班前,定期报告本地区企业复产项目复工工作推进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具体措施和需要省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联系邮箱:ynetcdd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王帅英    6351564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6日

 

 

4.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在督促企业担负起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有序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用工来源渠道复杂,涉及产业链条长,事关疫情防控全局,也事关就业和民生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超前谋划,加强研判,坚持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两手抓,精心组织,全力推动。

二、全面统筹协调

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相关情况,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及时报请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形成各方合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要依托省、州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一企一策”帮助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要迅速组织以下三类企业复工复产:一是消杀用品、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及配套企业生产、运输、销售等疫情防控必需;二是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生产生活必需;三是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上下游企业。其他企业在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本地员工占比大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复工复产。

四、指导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要利用互联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供线上用工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调剂使用年休假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要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条件具备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五、加大融资服务协调力度

建立健全融资服务协调机制,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信用贷款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简化审批流程,降低贷款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和办理续贷手续。

六、推动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积极协调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延迟缴纳社保。中小企业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实物,协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级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和其他业主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房租。扎实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中小企业,支持企业技术提升、质量提升,引导转型发展。寻找疫情带来的变革和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发展新业态,培育新模式。兼顾内培外引,加大力度培育一批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康养保健、检测防护、健康咨询等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构建“防-治-养”大健康产业链。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培育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无人零售、无人餐厅、无人酒店以及线上办公、线上诊疗、知识付费、网上院线、智慧城市、智慧社区等新业态和新模式。以云南省民营小巨人企业、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培育力度,引导中小企业向强链、延链、补链发展,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中小企业内生发展动力。

八、充分发挥服务机构作用

适应疫情防控需求,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云南企业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以及96158服务热线开展线上服务,做好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情况调查分析。汇总疫情以来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信息,发布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知识,梳理发布疫情物资生产企业供求信息,收集、处理和回复企业诉求,疫情期间协调服务商免费提供线上办公服务。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强化运行监测协调

要密切监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围绕产业链条和配套企业恢复生产提供要素保障协调服务,做好防控物资保障、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产品运输畅通。充分发挥各类商会、协会作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发展信心。

十、收集汇总情况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并将复工复产情况于每周四中午12点以前动态上报。迅速组织中小企业登录“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ynsmes.cn/)”点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问卷调查”或扫描二维码填写调查问卷,同时采取深入企业现场调研、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希望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于2月13日(周四)中午12点以前上报。为便于工作联系,于2月10日中午12点以前上报1名联络员。

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刀树明 0871-63512704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饶永恒 0871-63343851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8日

 

 

 

 

 

4.4关于公布抗疫期间免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目录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的工作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一批国内知名IT企业,积极担当,主动作为,立足行业优势,启动公益行动。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面向云南省各界免费提供远程办公、远程教育、视频会议、远程医疗、疫情管控等方面技术服务,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助推企业复产复工,降低运营成本。现将各企业产品及服务清单(第一批)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单位、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用。

附件:企业产品及服务清单(第一批)202002141717582732.docx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4日

 

 

 

 

 

 

 

4.5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口罩生产企业扩产、转产、新建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应对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促进我省自身口罩产业产能的提升,现公布云南省口罩生产企业扩产、转产、新建项目清单(第一批)。请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主动加强与项目清单内企业的服务对接,为我省口罩生产企业的扩产、转产和新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全力保障我省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云南省口罩生产企业扩产、转产、新建项目清单(第一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云南省口罩生产企业扩产、转产、新建项目清单

(第一批) 

1、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

2、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新建)

3、云南金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产)

4、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转产)

5、云南康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建)

6、昆明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产)

7、昆明双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增产)

8、个旧云锡劳动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扩产)

9、云南多扶工贸有限公司(扩产)

10、德宏锦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建)

 

 

 

 

 

 

 

 

 

4.6关于公布抗疫期间免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目录(第二批)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实际需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了第二批IT企业启动公益行动,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面向云南省各界免费提供远程办公、远程教育、视频会议、远程医疗、疫情管控等方面技术服务,现将企业产品及服务清单(第二批)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单位、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用。

附件:企业产品及服务清单(第二批)202002211412096688.docx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20日

 

 

 

 

 

 

 

4.7关于发布全省主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消杀物资保障工作,省工信厅组织各州市工信部门对消杀用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和加强协调服务,力促企业复工复产。截至2月18日,全省具有消杀用品生产资质且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有52户,已全部复工复产。为便于各地、有关医药流通企业等采购消杀用品用于疫情防控和促进市场合理流动,现将全省主要医用酒精(75%乙醇)、84消毒液和次氯酸钠生产企业名单进行通告。同时,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为便于各单位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各类消杀用品,现将其中的相关内容一并印发。

附件1、全省主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名单202002201807161660.xlsx

       2、消毒剂使用指南202002201807348992.doc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20日

 

 

 

(五)云南省商务厅

5.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二)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三)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前期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四)因地制宜精准帮扶。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优化和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梳理国家和各地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建立健全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工作方法,真正把精力用到协调解决外资领域应对疫情遇到的紧迫问题上;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报送稳外资工作情况,在疫情应对、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外资企业经营动态、统计信息、形势研判等方面保持密切沟通。对外资企业当前复工或经营中的困难进行摸底,整理分析后与其它有关情况一并反馈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7

 

5.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指导我走出去企业积极做好应对,切实减轻疫情对走出去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推动走出去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地区具体工作部署,积极指导本地区走出去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复工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做好应急工作预案,强化疫情防控。要根据“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商务外出计划,在国家正式宣布疫情解除前,原则上能不外派就不外派,能暂缓外派就暂缓外派。确有必要派出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标准做好人员审核和派遣工作,暂缓从疫情严重地区招选人员,并对拟派人员出境前一段时间内的健康状况和社会接触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健康派出。同时要指导已在外人员认真落实防控要求,做好科学防护,减少聚集活动,加强人员排查、日常监测、内部消毒等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二、收集情况,跟进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走出去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面了解本地区走出去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相关诉求。对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可建立联系制度。针对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指导企业及时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不可抗力主张,尽可能降低损失。向企业提供入境管理、风险预警等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三、加强研判,出台政策举措,提出工作建议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和走出去企业实际出发,加强疫情对走出去相关影响分析研判,迅速行动,重点着眼于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抗风险能力,出台本地区帮扶政策和支持举措,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同时积极向商务部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下一步做好应对、精准施策,推动业务发展打下基础。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帮助走出去企业应对疫情的重要性,做到各尽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合作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11

 

5.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继续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决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全力指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妥善应对,取得较好效果。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攻坚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10日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要求,请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指导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防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外派人员疫情输出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外派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商合电【2020】69号)要求,在肺炎疫情解除前,原则上尽量减少境内外人员轮替,能暂缓外派就暂缓外派。因工作原因确需外派的,应选择受疫情影响较低的地区人员,严格把关,做好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和追踪观察,杜绝侥幸心理,确保健康派出。要加强人员出境前关于疫情防控的教育培训,不搞线下集中培训,尽可能通过线上培训实现教培效果。派出人员抵达驻在国后要按照我驻当地使(领)馆要求采取必要的观察措施。

二、妥善应对部分国家出台的入境管制措施

近日,受疫情影响,一些国家对入境人员采取了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申报等入境检疫措施。还有部分国家采取了入境管制措施,如禁止近日内有中国旅行记录人员入境,暂停签证、停飞与中国往来航班、中国公民入境后需实行一段时间隔离等。企业要全面了解派出人员目的地及中转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检疫和隔离要求,合理安排出行和工作计划,避免造成机场滞留等问题和其它损失。国家移民管理局定期更新发布近期有关国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网址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index.html),请及时关注。

三、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项目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和危机应对管理方案,启动公共卫生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外派人员,特别是外派劳务人员的卫生教育和管控,做好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重要生产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做好通风、消毒、卫生防疫和人员防护等工作,储备必要的生产、生活和医疗防护物资。视情对项目现场、营地进行封闭式管理。

四、继续做好境外人员健康排查报告工作

组织做好境外企业或机构、项目外派人员新冠肺炎及疑似病例日报工作,坚持“零报告”制度。出现疫情症状的,第一时间报告并在驻外使(领)馆、当地医疗机构指导下妥善应对处置。

五、全面评估并妥善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履约风险

企业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和形势变化,坚持底线思维,全面梳理疫情持续可能带来的施工人员不足、施工物资短缺、工期延误以及东道国社会舆情等影响在建项目执行或已签合同履约的情况,充分评估项目面临的潜在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要充分利用法律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风险损失。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就疫情对业务发展的影响和产生的损失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有力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疫情防控工作,毫不懈怠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继续发展。

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合作司宋晓,电话:010-65197437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12

 

5.4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当地统一安排和规定条件,协调复工审核部门加快办理手续,支持外贸、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引导生产防护用品类的外贸外资企业扩大生产。鼓励外贸企业增加国内紧缺的医用物资和农产品进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承担生活必需品保供任务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纳入防护物资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备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物资。

二、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引导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全面实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申办系统无纸化,加速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物项的办理申请。开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跨部门电子会签。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无纸化,抓紧启动电子证照工作。在疫情解除之前,依据企业网络传输资料,在线审核服务外包合同。加快实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问题。协调中介机构为受影响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发挥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对贸易救济案件应对造成的困难。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探索试点市场闭市期间成交新渠道。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积极与周边国家沟通协调,疫情解除后尽快恢复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强与中信保公司驻各地营业机构协作,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积极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六、积极应对境外贸易限制措施。充分发挥贸易救济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及时发布各国针对疫情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关注本地区出口产品在国外遇到不合理限制情况,及时上报,配合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加大双边交涉力度,配合在世界贸易组织发声、做相关方工作,敦促各成员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尊重世界卫生组织权威和专业意见,反对有关国家(地区)过度反应和施加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七、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导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创新发展。落实好非商业性境外办展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企业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对于已在商务部审批或备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因疫情影响已确定取消或推迟的,申办单位可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取消办展或调整办展时间。对商务部实施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在线审批。

八、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利用中国自贸区服务网等平台,做好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自贸协定的宣传推广,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中的关税减免、投资促进等优惠政策。

九、稳定外资企业信心。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外资企业用足用好应对疫情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做到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发挥外资企业投诉机制作用,保障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政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大稳外资力度专项政策,相关政策措施和做法及时报商务部复制推广。

十、加强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分类施策、一企一策,精准研究支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在建外资大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工、水电、物流等问题,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对于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中央事权的共性政策问题,及时上报。

十一、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持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招商机构和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十二、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用工、供应等跨区域对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配套困难。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改革开放创新试点,围绕试点领域涵养客商资源,培育壮大外向型经济。加快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措施落地,抓紧开展试点经验总结评估及复制推广。

十三、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测。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对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的服务保障。

十四、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发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作用,加强运行监测、风险提示、应对指导和服务保障,指导企业有效防范风险,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作用,在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搜集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

十五、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商务领域经营互助,引导零售企业与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企业通过共享员工等方式,缓解零售企业用工短缺困难,着力稳定相关行业工作岗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小区物业,在符合各地相关规定和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采取店铺外摆、露天市场、团购、无店铺等方式进行销售,便利社区居民生活。

十六、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推出一批全国示范步行街,启动第二批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已经确定的改造施工项目,可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指导步行街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类商户有序复工营业。超前谋划、合理安排,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组织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充分释放被疫情抑制的消费潜力。

十七、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落实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指导企业规范服务流程,切实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引导餐饮等生活服务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下沉社区,为受疫情影响的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的生活服务。

十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发展网络消费,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数据为纽带,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打造“小而美”的网络新品牌。提高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扩大农产品网络消费。开展网络促销活动,促进网上品牌品质消费。鼓励电商、快递等企业与实体店、商务楼宇和小区物业等合作,开展末端配送服务合作。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推广定点收寄、定点投递等方式。鼓励生活服务企业拓展线上销售,采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发展模式经营。

十九、发展便利店和菜市场。优化便利店网点、菜市场布局,充分发挥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小店提供集采集配、供应链融资、先供货后付款等服务。鼓励小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发挥小店在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作用。

二十、发挥好财政资金作用。商财政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结存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倾斜,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政银保合作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开放平台吸引外资、“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等。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农产品销售,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资金增加支持农产品保供方向,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要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链功能作用,未安排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应对疫情的商贸流通相关工作。上述资金安排应避免与其它政策平台、资金渠道等交叉重复。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记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统筹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依法推进各项工作,全力以赴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商务部

2020年218

 

5.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顺畅开展,切实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同时要将服务企业、帮扶企业摆在技术进出口工作优先位置,切实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二、积极推进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
2020年1月1日,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以下简称技术应用)已增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功能,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可选择在线上传合同登记申请书、合同文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电子文本的方式正式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同时也可选择提交纸质文件并按原流程办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应用新功能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一线办事人员切实做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和服务。尽量采取在线方式受理合同登记申请,对于因合同文本过厚造成在线上传不便等实际情况,可酌情采取上传合同文本关键信息页电子文本进行变通处理,待疫情结束后对完整合同进行补充审核。鼓励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合同登记证书寄送服务。

三、配合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技术进出口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技术进出口重点企业和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要快速响应并提供全方位服务,尽最大可能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四、有关联系方式
商务部服贸司联系电话:010-65197167,65197443。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小组联系电话:010-67870108转3,65198436。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三、昆明市相关文件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

1.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发挥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防控物资保障能力

(一)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达产,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对新增产能的投资项目,在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实行48小时内办结审批。项目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过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参与防控工作。加强物资保障,鼓励企业扩大防疫物资产能,优先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短缺等问题。鼓励有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三)给予贴息支持。建立市级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增贷款,市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对重点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增贷款,市财政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以上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给予保供补贴。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的粮油、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保障市场供应的企业,根据营业面积和时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本地企业加大餐饮和生活必需品线上销售力度,根据销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和15万元;对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线上餐饮、生活必需品交易减免费用的,对减免部分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推行农产品线上预订线下配送本地市场,拓展农产品保供渠道。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参加应急物资保障的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有关政策性优惠贷款,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支持全国性银行在昆分支机构合理调整信贷计划,加大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信贷投放,地方性法人银行金融机构下沉管理服务重心,满足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六)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减收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代偿损失按代偿的1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产投公司)

(七)加大“财园助企贷”政策支持力度。“财园助企贷”新增贷款原则上3天内完成审批;政策期内到期的贷款,风险保证金延期3个月,合作银行给予展期3个月支持;对确实有还款困难的企业,合作银行给予一年期无还本续贷支持,视为新增“财园助企贷”贷款项目。鼓励合作银行降低“财园助企贷”贷款利率,对政策期内在贷及新增“财园助企贷”贷款企业给予3个月基准利率贴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80%以内、单户企业1年累计2000万元的贷款周转金,贷款周转金日综合费率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产投公司)

(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级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稳定职工队伍

(九)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支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支持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减免租金。在疫情期间,各国有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度假)区以及各类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创业创新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区等)、文化产业园区要带头减免入驻企业2个月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租户,由国有租赁方带头减免2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其他类型业主为疫情期间的中小租户减免房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对采取减免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减免企业税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新出台涉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加强政策辅导,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实现企业“应享尽享、应享快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延期交纳税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收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尚未交纳尾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由企业申请缓交,缓期最长不超过60天。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交纳外挂保证金的,可申请缓交或与辖区政府商定履约保证、担保等方式,缓期最长不超过60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十五)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依法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网络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交的各项费用,缓交费用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昆明供电局、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

五、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十六)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指导企业加强防控培训及医学监测,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和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保障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前提下复工复产。发挥重点企业压仓石、稳定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重点企业采取扩产、转产、新建等方式,最大限度发挥生产潜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鼓励采取“点对点”包车方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收集各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开展定向跨区域招聘工作。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电量可不受原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不超过销售目录电价、气价的20%给予电费和气费补贴。实行“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八)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重点产业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对正在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级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制度,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难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十九)补短板扶重点。密切跟踪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导向,提前谋划启动一批医疗卫生、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冷链物流、智慧城市、大数据、新兴产业等补短板项目,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和省规划盘子,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和省预算资金支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有关企业,将“事后奖补”改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客货运、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二十)完善企业服务机制。依托“政商直通车”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对企业因疫情面临的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风险,积极帮助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强化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所带来的合同、劳资等纠纷,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服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时付清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因疫情新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欠款。[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省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从其规定。各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关于2019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评选结果延长公示期公告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2019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业“10佳创新企业评选结果公示期延长至2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向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信息港据实进行书面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黄伟刚 0871-63127335 李欣怡 0871-65364045

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北631(邮编:650500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23

 

评选结果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2019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名单

昆明华狮啤酒有限公司

云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金丰汇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

云南神农肉业食品有限公司

安宁海湾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

 

2019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佳创新企业名单

云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嘉华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肆只猫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天颐茶品有限公司

云南环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康师傅(昆明)饮品有限公司

云南信威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2昆明市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保供重点企业名单

2020217日,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第一批40户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保供重点企业名单,其中,防护用品生产企业10户、消杀产品生产企业14户、防疫物资流通企业6户、设备及药品生产企业10户。要求各级各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采购防疫物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银行金融机构加强与名单内企业对接,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加快贷款审批,全力满足当前疫情防控保供急需物资资金需求,助力我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具体名单如下:

一、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1.昆明双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医用口罩、普通民用口罩)

2.昆明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口罩)

3.昆明康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普通民用口罩)

4.云南多扶工贸有限公司(普通民用口罩)

5.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普通民用口罩)

6.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医用口罩、防护衣)

7.昆明宝利康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医用口罩、手术隔离衣)

8.昆明吉圣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手术隔离衣)

9.昆明凤玲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民用口罩)

10.云南盛飞达胶塞卫生器材有限公司(医用口罩)

二、消杀产品生产企业

1.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医用酒精、双氧水)

2.昆明双玖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二氧化氯消毒粉)

3.云南象山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医用酒精、含氯消毒粉)

4.昆明南天药业有限公司(84消毒液、双氧水)

5.昆明云能化工有限公司(次氯酸钠溶液)

6.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医用酒精)

7.昆明利健消毒制品有限公司(医用酒精、84消毒液、双氧水)

8.昆明绿洲消毒药剂厂(含氯消毒粉)

9.昆明健宁清洁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含氯消毒粉)

10.昆明市嵩明县恒辉漂白粉厂(含氯消毒粉)

11.云南康宁药业有限公司(免洗手消液)

12.昆明泰立康工贸有限公司(医用酒精、84消毒液)

13.云南子蓬科技有限公司(消毒剂)

14.昆明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4消毒液、含氯消毒粉)

三、防疫物资流通企业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3.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

4.云南昊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5.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云南先施药业有限公司

四、设备及药品生产企业

1.昆明云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体温筛检仪)

2.北方夜视科技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体温筛检仪)

3.昆明寰基生物芯片产业有限公司(核酸检测服务)

4.国药集团云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关药品)

5.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药品)

6.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药品)

7.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药品)

8.红云制药(昆明)有限公司(有关药品)

9.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有关药品)

10.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有关药品)

 

 

 

 

 

 

 

 

 

 

 

 

 

 

 

 

 

 

 

 

 

2.3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云平台清单(一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需要,有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需对接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局广泛征集和组织了一批云平台企业,通过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提供应用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运用工云平台有序实现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现将首批昆明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云平台清单有关信息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加强宣传推广,鼓励有需求的企业应用,有效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

附件:

 昆明市助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第一批云平台2.21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221   

 

 

 

 

 

 

 

 

 

 

(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变更企业工资总额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本级负责对云南省或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备案。在县(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请到各县(市)区进行备案。

二、办理工资备案地点:

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 8 号楼 318 室,联系电话0871-63364086,63133966。

三、办理工资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新)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3.上年度本单位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4.上年度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表(新)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四、市本级办理企业工资总额备案的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份至次年 5 月份,逾期不予办理。2020 年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资总额备案时间延长至 8 月 31 日,请各企业相关人员相互转告,按时办理。

附件:1.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

2.上年度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表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

3.2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政务服务网上办的要求,现将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办理事项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人员变动事项

(二)机构经办的新参保单位社会登记事项

(三)领取待遇资格确认

(四)参保单位信息修改

(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六)个人权益查询(社保查询)和打印

在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以上事项原则上实行网上办理。服务大厅按政务服务局要求落实:不见面办暂不接受实物申报、办理情况暂不返回实物结果;社保窗口设置预约服务,科学安排业务办理,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要到现场办理的,请务必按有关规定佩戴口罩等做好自身防护和办事人员登记工作。

二、网上受理的渠道

(一)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业务

1.网厅单位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2333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单位网上服务大厅

2.网厅个人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2333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二)按项目参保

云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网—12333公共服务按项目参保网上服务大厅

(三)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须电脑登录)

http://www.12333.gov.cn/cas/siLogin

(四)个人权益查询打印

1.“云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网—12333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2.“昆明人社通手机APP”

(五)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通过云南省12333手机APP”办理。

(六)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昆明(http://zwdt.km.gov.cn)业务中不能网上办结的,全程提供预审服务,由社保经办机构主动联系当事人进行相关的业务办理。

三、暂时不能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办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业务,采取提前预约方法,社保经办部门做好登记,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事后补齐资料。

(二)新增退休人员的审核业务

1.关于企业新增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资料的核准及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资料申报,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1号到23号(工作日),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申报。疫情防控期间有新增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先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报预约表格。

2.符合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待遇核准情况告之单位。

3.一次性待遇支付业务,由参保单位采取传真提交办理,办理结果告之单位。

4.对于因疫情造成滞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按实际情况在核准的次月给予补发。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

1.企业离退休人员HYPERLINK "mailto:%E4%BC%81%E4%B8%9A%E7%A6%BB%E9%80%80%E4%BC%91%E4%BA%BA%E5%91%98"HYPERLINK "mailto:%E4%BC%81%E4%B8%9A%E7%A6%BB%E9%80%80%E4%BC%91%E4%BA%BA%E5%91%98"两费HYPERLINK "mailto:%E4%BC%81%E4%B8%9A%E7%A6%BB%E9%80%80%E4%BC%91%E4%BA%BA%E5%91%98"HYPERLINK "mailto:%E4%BC%81%E4%B8%9A%E7%A6%BB%E9%80%80%E4%BC%91%E4%BA%BA%E5%91%98"办理,个人养老金银行账号修改业务办理,参保企业将资料扫描上传到社管中心邮箱(HYPERLINK "mailto:%E4%BC%81%E4%B8%9A%E7%A6%BB%E9%80%80%E4%BC%91%E4%BA%BA%E5%91%98"kmsizxh@126.comHYPERLINK "mailto:%E4%BC%81%E4%B8%9A%E7%A6%BB%E9%80%80%E4%BC%91%E4%BA%BA%E5%91%98")或传真至HYPERLINK "mailto:%E4%BC%81%E4%B8%9A%E7%A6%BB%E9%80%80%E4%BC%91%E4%BA%BA%E5%91%98"63963316HYPERLINK "mailto:%E4%BC%81%E4%B8%9A%E7%A6%BB%E9%80%80%E4%BC%91%E4%BA%BA%E5%91%98"

2.社保业务部门及时经办并将经办结果告之单位。  

3.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卡领取时间社管中心通知单位。

四、落实工伤保险新政,开通工伤服务绿色通道

开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的参保单位医护及相关人员,优先进行待遇审核。

五、其他事项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联系电话和传真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综合楼)6336222363352755,传真:63362221

(二)社会保险审核处(8号楼)电话63961006、传真63963316

(三)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8号楼)电话传真63963316

(四)机关事业单位待遇发放处(8号楼)63963810

(五)职业年金处(8号楼)63968157、传真:63967638

(六)统筹处(8号楼)63963806

(七)工伤保险处(8号楼)63962285、传真:63963819

 

3.3五华区关于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工作的通知》,为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返尽返,我区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减少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1、申领条件:依法依规、正常运行;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符合相关规定。

2、申领金额:符合条件企业可申领稳岗返还资金为该企业去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

3、申领截止时间:20201215日;

4、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填写《云南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昆明市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汇总表》(仅提交电子版)、《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导入模板》;(仅提交电子版)详见附件,并把电子版发送到邮箱312268669@qq.com,16077238@qq.com,审核通过后再打印、盖章提交纸质版(纸质版可邮寄至以下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17号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联系人:马老师,联系电话:0871-63588146,0871-63588129)。

5、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收到辖区内参保缴费企业提交的《云南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www.kmwh.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二)稳岗返还补贴支出范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后续跟进的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支出补贴不合规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退回。

(三)温馨提示

网上申报的云南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还未开通,请各企业经办人员关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系统开通情况。疫情期间办理申报稳岗返还的途径只能通过邮箱提交资料,初审通过后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提交资料方式进行,经办过程会有延后情况发生,请您予以谅解。

申报截止日期为1215日,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间申报,不用扎堆办理。

所需申报材料附件从昆明五华人社公众号办事指南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附件:

1、《云南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昆明市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汇总表》;(仅提交电子版)

3、《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导入模板》;(仅提交电子版)

4、稳岗返还申报填表说明;

5、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6、《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工作的通知》。

 

 

 

 

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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